可转换证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是长期的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分类: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票
  发行者的意义:节约发行费用(债券的利率或优先股的股息率可以低于同类信用债券),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吸引机构投资者(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准投资普通股票,但可转换证券属于债券或者优先股票,目前我国没有可转化优先股)。
  投资者的意义:在一定范围内规避风险但又不回避收益的选择权。
  可转换证券特征
  1、是附有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
  2、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持有人具有是否转换的权利;发行人具有是否赎回的权利。
  3、有效期限、转换期限、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有效期限:债券发行之日至偿清本息之日的时间
  转换期限:转换起始日至结束日。
  4、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为5年,发行后6个月可转换。
  5、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
  6、转换比例、转换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转换比例*转换价格=可转换证券面值
  7、赎回是发行人提前赎买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价格连续高于转股价格一定幅度。
  8、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可转债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卖给发行人。
  9、转换价格修正条款:由于公司送股等原因导致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需要调整转化价格。